免费观看世界杯能否就“免费搬运”?——2026世界杯给中国体育转播权的考题宝威体育- 宝威官网- APP下载
2026-05-27宝威体育,宝威体育官网,宝威体育APP下载,宝威体育网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治,不成盛事。”大型文体赛事的有序举办,离不开法治的刚性护航与专业支撑。律新V品微信公众号特开设「法竞·无界」专栏,本栏目将由谭劲松律师全程领衔,聚焦各类大型文体赛事,分享一线实务心得、拆解法律实操要点,抛砖引玉,与行业同仁共同探讨、共同进步,以法为盾,为盛事立序,让竞界无界。
2026年5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与国际足联联合宣布,就新一轮世界杯版权合作达成共识。央视获得了2026年和2030年男足世界杯、2027年和2031年女足世界杯共计四届赛事的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全媒体转播权。其中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的版权费约为6000万美元(约4.1亿元人民币),而FIFA初始报价高达2.5亿至3亿美元——成交价仅为报价的两成左右,被媒体形容为“史诗级砍价”。
更值得关注的是,央视确认2026年世界杯将继续免费向中国观众播出。对观众而言是好消息,但这条消息背后藏着一个常被忽视的认知误区——既然世界杯是“免费播出”的,那网上随处可见的世界杯集锦、短视频、二次创作,应该不存在侵权问题吧?
恰恰相反。免费播出,不等于免费使用;不向观众收费,不等于对商业使用者开放。让我们厘清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逻辑:央视以6000万美元的代价取得了独家全媒体权利,这意味着——央视及其授权平台有权转播比赛,观众有权观看比赛。但除此之外的任何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短视频平台发布比赛集锦、商业场所公开播放赛事画面、AI工具自动抓取信号生成进球回放、未经授权的网站嵌入直播流——都可能构成对央视著作权的侵害。
更直白地说:观众坐在家里免费看球,完全合法;但一个短视频博主把90分钟的比赛剪成3分钟精华发到网上,即便他不收钱、即便标注了“非商业用途”,只要未经央视授权,就是侵权。
这个问题不只在世界杯的语境下存在。中超联赛、CBA联赛、中国排球超级联赛、WTT中国大满贯、杭州亚运会、第十五届全运会——国内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市场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旧的秩序(电视揽转播权)已经被打破,新的秩序(多平台分层授权)尚未定型。在这个新旧交替的间隙,大量法律纠纷正在涌现。本文以2026年世界杯转播权交易为切入点,系统梳理国内体育赛事传媒转播领域的核心法律问题,从版权属性、授权模式、侵权边界到平台责任,为赛事主办方、持权转播商、传媒平台及相关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份实务导向的分析框架。
体育赛事转播画面的法律定性,是中国体育版权领域最基础也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直接决定了持权转播商能主张什么权利、能在多大范围内阻止他人使用。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赛事画面定性为“录像制品”,仅享有邻接权而非完整著作权。转折点出现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浪诉凤凰网转播权案”中明确认定: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符合“独创性”要求,应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即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完整保护。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调整为“视听作品”,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地位在新法框架下得到更加稳固的支撑。
“视听作品”定性带来的最重要推论是: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于“以独创性方式制作视听内容的主体”——即持权转播商,而非赛事主办方。FIFA或中国足协等赛事主办方出售给转播商的,本质上是“转播资格”(即进入赛场、架设设备、采集信号的许可),而转播商独立制作的画面,其著作权由转播商自己享有。当然,若转播协议中明确约定赛事画面的著作权归主办方所有,则应依约处理。问题在于,大量国内赛事转播协议中版权归属条款要么缺失、要么约定模糊,这正是纠纷的高发地带。
以中超和CBA为例。中国足协与中超公司在早期转播权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赛事画面的著作权归属,直到2018年之后才开始逐步补齐“赛事画面著作权归中超公司所有”的条款,但此前大量协议仍存在版权空白。CBA联赛的情况类似,当新媒体平台大量转载赛事集锦时,版权到底在篮协、盈方体育、持权转播商还是赛事制作团队之间,各方各执一词。实务建议:无论是赛事主办方还是持权转播商,在签署转播权协议时,应将版权归属条款作为核心谈判条款,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授权范围和排他性程度。
2026年世界杯在中国的转播权格局有其特殊性。与部分国家由商业平台直接向FIFA购买转播权不同,中国区的独家全媒体权利由央视统一持有,央视同时拥有“媒体分授权利”。未来球迷在咪咕视频、抖音等平台上看到世界杯直播,本质上是这些平台向央视购买了新媒体分授权。这一“央视持有+分授权”模式的法律结构值得拆解:
央视与FIFA之间的主协议中,授权范围条款(覆盖哪些平台、哪些终端、是否包含VR/AR等新技术形态)将决定央视能向第三方授权什么、不能授权什么;
央视向新媒体平台分授权时,二级授权协议的边界是否与主协议一致?若二级授权范围超出主协议覆盖范围,央视可能面临对FIFA的违约风险;
赛事数据授权(实时比分、球员技术统计等)是否包含在独家全媒体权利中?还是需要FIFA单独授权给数据服务提供商?
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由统一的版权方集中管理和分授权,减少了多平台分别购买可能产生的授权冲突。但风险同样明显——一旦主协议的授权范围出现模糊地带,整个分授权链条的合法性都可能受到挑战。
相比之下,国内多数体育赛事的转播权授权模式仍处于粗放阶段。许多赛事主办方与转播商之间的协议停留在“某某赛事由某某电视台转播”的简单表述,对授权范围(独家还是非独家、覆盖哪些平台)、授权期限(是否包含赛后回放窗口期)、二级授权(持权转播商是否有权再授权)、片段授权(时长和数量限制)、衍生品权利等关键问题缺乏明确约定。这些条款的缺失,使得国内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合同往往在纠纷发生时才暴露出其粗陋之处。
近年来,一些赛事主办方开始采用“打包授权”模式,即将转播权、赞助权、数据权、衍生开发权等打包出售给单一买方。这种模式虽然在商业上有其合理性,但存在显著的隐性风险:如果某一赛事的全部转播权长期由单一平台垄断,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某视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决定,已经为体育转播权市场的反垄断合规敲响了警钟。此外,打包授权的买方通常会将部分权利二次授权,若二次授权范围超出原始授权范围,则可能引发授权链上的权利冲突。
既然世界杯是“免费播出”的,哪些行为仍然构成侵权?以下是一份面向实务的清单:
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发布比赛集锦——侵权。将90分钟比赛剪辑为3至5分钟的精华集锦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即便标注“非商业用途”、不收取任何费用,只要未经持权转播商授权,即构成侵权。“免费”和“不收费”不是侵权抗辩事由。
商业场所公开播放赛事画面——侵权。酒吧、商场、餐厅等经营场所使用大屏幕播放世界杯直播以吸引顾客,属于商业性使用,侵犯了持权转播商的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经授权的网站嵌入直播信号——侵权。第三方网站或App通过技术手段嵌入央视或其授权平台的直播流,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AI工具自动抓取信号生成集锦——侵权。使用AI工具自动抓取赛事直播信号,批量生成进球回放或精彩集锦并发布,无论是否通过人工干预,本质仍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赛事画面。
未经授权的“二创“内容——视情况而定。以赛事画面为素材制作的搞笑配音、混剪、表情包等,若仅是对画面的简单搬运或拼贴,构成侵权;若进行了实质性的改编和再创作,形成新的表达,则可能落入“转化性使用“的讨论空间,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仍然有限。
每届世界杯期间都是版权侵权的“高发季”。侵权形式早已从早期的“整场比赛盗播”演变为更加隐蔽的模式:切片搬运(将比赛剪辑为短集锦)、实时录屏(直播中同步录屏后上传)、混剪拼接(多来源画面混剪规避监测)、AI自动生成等。2026年世界杯的“免费播出”属性,可能在客观上加剧侵权——部分创作者因“反正央视都没收钱”而降低对版权边界的敏感度。
侵权方的常见抗辩理由是“合理使用”。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对体育赛事画面的合理使用认定趋于严格。2023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一起世界杯相关案件中指出,若新闻报道中引用的画面过长、引用方式过于“完整”,超出了“介绍、评论”的必要限度,则不构成合理使用。对于自媒体评论,若“评论”仅为对比赛进程的简单复述,缺乏实质性分析,同样不满足合理使用条件。
国内赛事面临的困境更加棘手。以CBA联赛为例,每逢赛季期间,短视频平台上的赛事集锦数以万计,大部分未经授权,但侵权主体分散、内容海量,逐一维权几乎不可承受。部分赛事方开始尝试“疏堵结合”——对明显盗播提起诉讼,同时主动与短视频平台建立合作,以授权发布官方集锦为条件换取平台对侵权内容的主动清理。这种策略在实务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以授权换清理”本身并不改变未经授权用户内容的侵权性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平台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即可免责。但在体育赛事直播的特殊场景中,这一规则面临严峻挑战。赛事直播具有极强时效性,90分钟比赛结束后侵权内容可能数小时内获得数百万播放量,等持权转播商发出通知再删除,侵权损害已不可逆转。更复杂的是,同一场比赛的画面被数百个不同账号以不同剪辑方式发布在多个平台上,逐一通知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几乎不可行。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逐步发展出更严格的平台责任标准:如果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权内容但未采取合理措施,则不能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以下情形中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平台“应当知道”:对特定赛事侵权内容进行了主动推荐或热搜置顶;设置了专门的赛事频道但未审查版权来源;权利人此前已多次就同一赛事发出通知而平台仍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平台拥有内容指纹识别等技术能力但怠于使用。2024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中超联赛短视频侵权案中,认定某平台因对侵权内容进行算法推荐构成“应当知道”,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为标志性案例。
赛事主办方:在转播权合同中加入反盗播合作条款,建立版权监测台账,定期梳理主要平台上的赛事侵权内容。在赛事参与协议中加入数据条款,明确约定赛事数据的归属和使用限制,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加密、API接口控制限制数据的获取途径。
持权转播商:在大型赛事期间配备专门的版权监测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时监测,发现侵权后第一时间发送格式规范的侵权通知并保留证据,对拒不配合的平台及时申请诉前禁令。
传媒平台:完善体育赛事内容版权审核机制,大型赛事期间提高审核标准,对用户上传的赛事画面进行技术识别,主动推荐时优先推荐已获授权的内容,避免因算法推荐侵权内容而承担连带责任。
VR和AR技术在体育赛事转播中的应用带来了新的版权问题。VR直播涉及360度全景画面采集、多视角切换和用户交互式观看体验,如果技术提供方对赛事画面的处理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VR直播画面有被认定为独立视听作品的可能性,这意味着VR转播权可能需要单独约定。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尚无直接涉及VR赛事直播版权的案例。
AI技术在体育赛事内容生产中已相当成熟。多家视频平台部署了AI自动剪辑系统,能在比赛结束后几分钟内生成进球集锦。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目前尚不明确,现行《著作权法》以“人类创作”为保护前提,但若平台工程师在算法设计、参数设定上进行了实质性智力投入,AI生成内容可被视为人类智力活动的延伸。需要明确的是:第三方平台使用AI工具自动抓取持权转播商的直播信号并生成集锦,无论使用何种技术手段,均构成侵权——AI改变的是侵权方式,不是侵权定性。
体育赛事数据的法律保护同样值得关注。实时比分、球员跑动数据、射门数据、传球成功率等的商业价值正在快速攀升,许多数据公司专门从事赛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并将数据产品出售给媒体、博彩公司、战术分析机构等。但赛事数据是否享有版权,尚未形成共识。欧盟在2021年《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明确承认赛事数据具有版权保护属性,但中国现行法律对赛事数据的保护路径尚不明确。
中国司法实践中,对赛事数据的保护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2023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涉及赛事数据的案件中,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采集的赛事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路径虽然能够提供一定保护,但保护强度和适用范围远不及著作权保护。
以下通过一个贴近现实的综合场景,展示上述各条法律主线如何在同一个赛事项目中形成交织的风险图谱。
场景设定:第十五届全运会(2025年,粤港澳三地联办)期间,某省级电视机构获得了全运会部分项目的国内独家转播权,计划通过自有频道和网络平台直播,并将赛事片段授权给两家短视频平台,同时由AI系统自动生成每日赛事集锦供旗下新媒体矩阵分发。
转播权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赛事画面的著作权归属?若归组委会所有,转播机构维权能力将受限。
上述所有问题,都应当在赛事筹备阶段(而非转播开始后)即由法律顾问进行全面梳理和安排。尤其是版权归属条款、授权边界条款和数据权益条款,一旦转播权合同签署后再行修改,谈判成本将成倍增加。事前的法律架构设计,是事后争议解决的基石。
2026年世界杯将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被中国观众记住:免费、开放、触手可及。但免费播出并不意味法律保护也随之“免费”。恰恰相反,越是免费、全民性的内容,越需要有力的版权保护来维护其背后的商业秩序——如果没有版权保护,就不会有持权转播商愿意支付数亿元购买转播权;如果没有人愿意买转播权,赛事的商业价值将归零;如果赛事失去商业价值,观众看到的免费内容也将不复存在。
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逻辑链条:版权保护的不是转播商的利益,而是整个体育赛事生态的可持续性。
从世界杯6000万美元的转播权成交价,到中超联赛的版权归属争议,再到短视频平台上的一场CBA集锦——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图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演变。分层碎片化的授权模式、海量分散的侵权行为、AI技术带来的内容生产变革、VR技术对版权客体的重塑——这些新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每一个具体项目中审慎应对。
当观众为世界杯的每一个进球欢呼时,他们看到的只是一块屏幕。但在这块屏幕背后,是一整套精密运转的法律机器——每一个授权条款、每一次侵权通知、每一份诉前禁令申请,都在默默地守护着体育赛事的价值。
谭劲松,广东省律协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文化传媒和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谭劲松律师,广东省律协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文化传媒和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耕法律服务领域二十三年,国内大型文体赛事法律服务领军人物。第19届杭州亚运会、第4届亚残运会官方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第十五届全运会广东省执委会法务咨询专家,第十五届全运会、残特奥会深圳赛区法律顾问,深圳市体育产业集团常年法律顾问,为海南岛国际电影节、亚洲沙滩运动会等顶级文体赛事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积累了海量一线实战经验。斩获“律新社2025年度文娱体育领域品牌之星:匠心律师”。谭劲松律师专业版图广阔,在跨境投资、并购重组、上市辅导、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亦造诣精深,兼具国际视野与本土实操能力,是行业内极具公信力的资深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